法院公告送达费由谁承担?
我有个官司,法院说要进行公告送达,我想知道这个公告送达产生的费用是该我出,还是对方出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规定,担心自己承担不必要的费用,所以想了解清楚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这个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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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事务中,公告送达是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就会采用公告送达。简单来说,就是法院通过登报、在特定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向受送达人告知相关法律文书的内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告送达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用是由败诉方承担的。这是因为败诉方在案件中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其行为被认定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所以由其承担包括公告送达费在内的诉讼费用是合理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告送达费通常是由原告先垫付的。这是因为在案件开始时,法院需要及时进行送达程序以推动案件的进展,而此时还不能确定最终的败诉方是谁。原告垫付公告送达费后,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如果原告胜诉,法院会在判决中明确由被告承担该费用,原告可以通过申请执行等方式将垫付的费用追回。 如果案件是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也就是说,公告送达费可能会由原被告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 此外,如果是原告申请撤诉并且法院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但公告送达费如果已经实际发生,通常还是会按照上述原则来确定由谁承担。总之,公告送达费的承担需要根据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以及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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