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组拖欠工资由谁承担责任?


在剧组拖欠工资的情况下,确定责任承担主体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为劳动产生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干活,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工资。在剧组里,如果劳动者和某个主体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这个主体通常就是用人单位,要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所以,要是劳动者和剧组的制作公司签订了合同,制作公司就是责任承担者。 要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判断责任主体就稍微复杂一些。这时需要看实际的用工管理情况。比如,谁负责给劳动者安排工作任务、进行考勤管理等。如果是制片人在实际管理劳动者,安排工作和考勤,那么制片人可能要承担责任。这在法律上可以参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此外,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如果剧组涉及使用农民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还有可能承担先行清偿的责任。该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在剧组拖欠工资的纠纷中,劳动者可以先收集相关证据,像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条等,然后和可能的责任主体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