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证与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事务时,遇到了保证和留置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适用场景、权利行使等方面。想弄明白保证和留置在法律上的区别到底体现在哪些地方,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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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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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和留置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简单来讲,就是有第三方出来为债务人的债务作担保。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通俗地说,就是债权人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东西,在债务人不还钱时,债权人可以处理这个东西来获得赔偿。 在主体方面,保证涉及三方主体,即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保证人一般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外的第三方。而留置只涉及两方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同时也是留置权人。 成立条件也不同。保证通常是基于保证合同而成立,是一种约定的担保方式,需要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留置权则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比如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等。 法律依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就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而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是留置权的法律依据。 实现方式上,保证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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