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和停工留薪可以同时主张吗


误工费和停工留薪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同时主张的。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这两个概念。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简单说,就是因为受伤没法工作而少挣的钱。这是基于民事侵权关系产生的赔偿项目,比如被别人侵权受伤了,侵权人要赔偿的一项费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就是职工因工作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单位要照发的工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也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当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时,劳动者从第三人处获得的误工赔偿通常不影响工伤认定。除医疗费外,对于其他项目,法院一般支持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医疗费,劳动者有权主张兼得这两项费用。从民事赔偿角度,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劳动者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不因职工获得了侵权赔偿而减轻或免除;劳动者也有权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减轻或者免除。从行政诉讼角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在提起工伤认定时,无论侵权人是否赔偿都不影响工伤认定,劳动者都可以要求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待遇。部分地区也有明确规定支持双重赔偿,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以及《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人仲委(2017)1号) 。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不同地区的法院判决会存在一定差异。而且,主张误工费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比如收入状况证据(具体收入水平数据、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所从事行业证明材料等)和误工时间证据(医疗机构医嘱、工作单位误工证明、司法鉴定文书等)。 相关概念: 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因受伤无法工作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 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者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资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