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之外的债务由谁承担?


在探讨股权转让之外的债务由谁承担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 首先,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意味着公司就像一个独立的“人”,它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且能够以这些财产来对外承担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对于股权转让之外的债务,如果是公司自身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般情况下是由公司来承担。因为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各种业务活动,由此产生的债务理应由公司用其全部财产来偿还。比如公司向银行贷款用于扩大生产,这笔贷款债务就是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负责偿还。 那么股东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呢?在正常情况下,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后,就不需要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额外的责任。但是,如果出现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将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混同,导致公司无法用自身财产偿还债务,此时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 对于股权转让来说,新股东和原股东之间一般会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来约定债务的承担问题。如果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按照协议来执行。但这种约定只是在股东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公司的债权人。也就是说,公司的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债务,公司承担债务后,股东之间再按照协议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之外的债务通常由公司承担,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而股东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内部的债务分担,但不能影响债权人向公司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