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费由谁承担?


在离婚诉讼中,诉讼费的承担是一个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离婚诉讼费。离婚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是最常见的,它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关于离婚诉讼费由谁承担,在起诉时,通常是由原告先预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所以在离婚诉讼中,一般是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也就是原告先把诉讼费交了。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最终就由原告承担诉讼费。在案件审理终结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诉讼费的承担方。一般来说,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且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也做出了判决,通常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诉讼费的分担比例。如果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可能会承担较多的诉讼费。 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则上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但也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双方分担。例如,虽然最终没有判决离婚,但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行为,法院也可能会让被告分担一部分诉讼费。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那么诉讼费的承担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可以约定一方承担全部诉讼费,也可以约定按一定比例分担。 总之,离婚诉讼费的承担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会根据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具体情况来确定。原告在起诉时先预交诉讼费,但最终不一定由原告全部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