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劳务派遣事实劳动关系之过应由谁来承担?


在探讨造成劳务派遣事实劳动关系之过由谁来承担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劳务派遣和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而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 当出现造成劳务派遣事实劳动关系之过的情况时,需要依据不同情形来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是因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过错导致事实劳动关系问题,比如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在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劳务派遣单位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负有法定的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派遣单位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合同,却继续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由此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过错,派遣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若过错在于用工单位,如用工单位超越约定的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等。用工单位应当对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责。比如,用工单位将劳动者安排到合同约定之外的岗位,且工作内容与原派遣协议差异较大,从而引发事实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用工单位就难辞其咎。 在连带责任方面,一旦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劳动者既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两者都有义务对劳动者的损失进行赔偿。例如,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的疏忽,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且未得到及时救治和赔偿,此时劳动者就可以向两者主张连带赔偿。 在确定造成劳务派遣事实劳动关系之过由谁承担时,要综合考虑具体的过错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等因素。通过明确责任主体,能够更好地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务派遣市场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