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由谁负担?


诉讼费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在我国,诉讼费的负担问题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这是基于公平原则,败诉方在诉讼中被判定没有法律依据支持其主张,所以需要承担诉讼费用。比如在借款纠纷中,如果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最终法院判决借款人败诉,那么诉讼费就由借款人来负担。这一规定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有明确体现,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然而,在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支持,部分未得到支持,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责任大小、请求的合理程度等因素,确定双方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比例。这对应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还有一种情况是,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比如在共同侵权案件中,多个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败诉,法院会根据每个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他们各自应承担的诉讼费份额。这也是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另外,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时也赋予了法院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的决定权,规定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 在离婚案件中,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到人身关系和财产分割等多方面问题,情况较为特殊,所以给予当事人协商的权利,协商不成再由法院决定,依据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 总之,诉讼费的负担问题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当事人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遵循法律规定来处理诉讼费的负担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