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的保管义务应当由谁承担,未履行保管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


在租赁关系中,保管租赁物是一项重要的义务,明确保管义务的承担者以及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对于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关于租赁物保管义务的承担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在一般的租赁关系中,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是由承租人来承担的。简单来说,当你租了别人的东西,不管是房子、车辆还是其他物品,你都有责任好好保管它,让它保持正常的使用状态。 承租人承担保管义务,是基于租赁关系的本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实际占有和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状况最为了解,也最有能力对其进行保管。比如你租了一套房子,房子里的家具家电等物品都在你的控制之下,你就需要保证它们不被损坏、丢失。 接下来,说说未履行保管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如果承租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那么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的范围通常包括恢复租赁物原状所需的费用,或者在租赁物无法恢复原状时,按照租赁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举个例子,你租了一辆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为你操作不当或者疏忽大意,导致汽车发生碰撞损坏。这时候,你就需要承担维修汽车的费用,如果汽车损坏严重无法修复,你可能需要按照汽车的市场价值对房东进行赔偿。 当然,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比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那么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租的房子因为地震等自然灾害而受损,承租人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要清楚自己有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并且要认真履行这一义务,否则可能会面临赔偿责任。同时,承租人也应该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不可归责于自己的情况时,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