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中共同财产评估费由谁承担?
我正在打离婚官司,涉及到共同财产分割,法院要求对一些共同财产进行评估,产生了评估费用。我不太清楚这笔评估费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是我自己,还是对方,还是双方一起承担呢?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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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案件中,共同财产评估费的承担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共同财产评估费的概念。共同财产评估费就是在婚姻案件里,为了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产生的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这里的其他诉讼费用就可能包含共同财产评估费。 通常情况下,如果双方能够就评估费的承担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来执行。比如夫妻双方商量好,评估费由一方全部承担,或者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只要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都是有效的。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一般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决。一般原则是由败诉方承担。在婚姻案件中,如果一方的诉求被法院支持,另一方的诉求被驳回,那么被驳回诉求的一方可能要承担评估费。例如,在财产分割中,一方主张某财产价值较高,要求多分割,经过评估后,法院没有支持该方的主张,那么该方可能要承担评估费。 但如果双方都有一定责任,法院也可能会判决双方按比例分担评估费。比如双方对于财产的情况都有隐瞒或者争议,导致需要进行评估,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一个合理的分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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