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评估费支付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涉及到一起执行案件,法院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我想知道在执行程序里,评估费该由谁支付,具体有什么法律规定来明确这个事儿,希望能有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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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评估费的支付问题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首先,我们要了解评估费的概念。评估费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所产生的费用,比如对房产、车辆等进行专业评估的费用。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这意味着在执行程序中,如果是申请人提出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的,那么在评估时通常先由申请人垫付评估费。 但是,评估费最终的承担主体并非一定是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拍卖、变卖的费用(包括评估费)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也就是说,最终评估费是由被执行人来承担的。这是因为执行程序是为了实现申请人的合法债权,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相关的评估等费用理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这样的规定既保证了评估程序的顺利进行,也体现了让被执行人承担因其不履行义务而产生合理费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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