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赔偿?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将逐步解释谁来承担这一责任。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涉及两个主体,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那么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呢?答案是通常由医疗机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医务人员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在执行医疗行为时是代表医疗机构的。就好比员工在工作中因为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一样。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的行为负有管理和监督的义务,所以当出现医疗事故时,医疗机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可能也要承担一定责任。例如,如果医务人员存在故意违反规定或严重失职的行为,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赔偿后,可以根据内部规定向有过错的医务人员进行追偿。 另外,如果是由于医疗器械、药品等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医疗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总之,在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承担方面,一般由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相关的医疗器械、药品生产者等也可能成为赔偿责任主体,医务人员也可能被医疗机构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