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商和生产商谁承担责任?


在讨论委托商和生产商谁承担责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基本的法律概念。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等主体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缺陷产品是指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表明,当产品出现问题时,生产商作为产品的直接制造者,通常是首要的责任承担者。因为生产商对产品的设计、生产过程有最直接的控制,最有可能预防和发现产品的缺陷。 然而,委托商也并非完全没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这里的销售者在委托生产关系中也可能包含委托商,如果委托商在委托生产过程中有过错,比如提供了错误的生产要求、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销售等,那么委托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如果委托商和生产商之间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对产品责任的承担进行了划分,那么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承担责任。但这种合同约定只对委托商和生产商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的第三人。第三人仍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生产商或委托商主张赔偿,承担了赔偿责任的一方可以再根据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生产商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但委托商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也需承担责任。具体的责任划分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