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晒粮致人摔死,责任由谁来承担?


在路边晒粮致人摔死的事件中,责任的承担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角度来看,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的管理部门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路边晒粮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妨碍通行的物品。 对于晒粮者而言,他们将粮食晒在公共道路上,使得原本正常通行的道路存在了安全隐患。如果有人因为这些粮食摔倒致死,晒粮者明显存在过错。他们应当预见到在公共道路上晒粮可能会对过往行人、车辆造成危险,但却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所以晒粮者需要对死者承担侵权责任,通常要进行民事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理费用。 而对于公共道路的管理部门,比如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政管理部门等,他们有责任保障公共道路的安全和畅通。如果这些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在路边晒粮的行为,或者没有对晒粮造成的通行障碍采取清理、防护、警示等措施,那么他们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如果管理部门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职责,比如设置了警示标志、安排了人员巡逻等,那么他们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死者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比如在路过时存在疏忽大意、未注意观察路况等情况,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死者自身的过错可能会相应减轻晒粮者和管理部门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路边晒粮致人摔死的责任一般由晒粮者承担主要责任,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如果存在失职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死者自身的过错也会影响责任的划分。在实际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综合多方面的证据和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准确认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