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电动车交了停车费被盗谁来承担责任?

我之前把电动车停在一个收费停车场,还交了停车费,结果后来去取车的时候发现车被盗了。我就想弄清楚这种情况下到底是谁的责任呀?是停车场方面,还是说只能自认倒霉,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么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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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电动车交了停车费后被盗,通常停车场的管理者要承担责任。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概念叫“保管合同”。简单来说,保管合同就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当你交了停车费,就相当于和停车场管理者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交了停车费这种有偿保管的情况下,停车场管理者作为保管人,如果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电动车被盗,那就是保管不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停车场管理者在赔偿之后,是可以向盗窃者进行追偿的。因为盗窃者才是直接实施盗窃行为导致电动车被盗的责任人。 不过,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停车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像有完善的监控设备、保安定时巡逻等,但依然无法避免电动车被盗,此时对于责任的判定可能会比较复杂,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总之,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先和停车场管理者沟通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概念: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不善:指保管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去保管保管物,导致保管物出现毁损、灭失等情况。 追偿:是指责任人在承担了相应责任后,向实际侵权人或应当承担最终责任的人要求偿还所支付赔偿款等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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