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辞退能要求2n+1赔偿吗?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2N+1”并不是一个法定的赔偿概念。我们先来解释一下这里面的关键概念。“N”指的是经济补偿,它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N”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理由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来支付赔偿。 而“+1”在法律上对应的是“代通知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只有在这三种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才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所以,如果是无故辞退,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2N的赔偿金,但一般不能要求“2N+1”。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才可能涉及“N+1”,而不是“2N+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