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辞退员工是如何赔偿n+1的?


在我国法律中,当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员工时,涉及到“N+1”赔偿。首先解释一下“N+1”的含义:“N”指的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就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1”指的是代通知金,通常为一个月工资,前提是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若用人单位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提前通知,就需要额外支付这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比如,小李在公司工作了3年5个月,月工资是8000元。他的工作年限“N”计算为3.5年,因半年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所以“N”取4。由于公司无故辞退且未提前通知,那么小李应得的“N+1”赔偿金额为(4 + 1)× 8000 = 4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相关概念: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而需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其计算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工资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