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该由谁来承担?


在租赁关系中,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是一个较为常见且重要的法律问题。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风险承担”的含义。简单来说,就是当租赁物因为一些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比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而受到毁损或者灭失时,由此带来的损失由谁来负责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一条款为我们判断租赁物风险承担提供了重要依据。 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的,比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等,那么承租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还有权利根据租赁物受损的程度,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程度严重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比如房屋被完全毁坏无法居住,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相反,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承租人的过错造成的,例如承租人使用不当、故意破坏等,那么承租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租赁物是因为正常使用而出现损耗,这不属于毁损、灭失的风险范畴,承租人无需承担额外责任。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判断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关键在于确定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否可归责于承租人。如果不可归责于承租人,风险一般由出租人承担;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导致的,那么承租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