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代书遗嘱是如何解释的?
我家里老人打算立代书遗嘱,我不太清楚这种遗嘱的具体要求和效力等情况。听说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解释,想了解一下最高法是怎么说的,比如代书遗嘱的形式、见证人条件这些方面,好让老人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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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是遗嘱的一种形式,它是指由他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法律解释及司法实践指导中,对代书遗嘱有着详细的阐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规定的具体适用。 关于见证人的资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明确了几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强调了严格审查见证人的资格,如果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代书遗嘱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在代书遗嘱的形式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代书人应如实记录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篡改或歪曲。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都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如果缺少签名或者日期不完整等形式瑕疵,都可能影响代书遗嘱的效力。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还注重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保护。在审理涉及代书遗嘱的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即使遗嘱在形式上符合要求,也可能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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