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意外误工费由谁承担?


在交通意外中,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正常工作而遭受的收入损失。简单来说,就是因为受伤不能上班,少赚的那部分钱。 确定误工费由谁承担,首先要看事故的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如果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那么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误工费会先由保险公司承担。比如,交强险中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其中就包含了误工费。如果保险赔偿后还有不足的部分,则由事故的责任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例如,在机动车之间的事故中,若对方负全部责任,那么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误工费就由对方车主承担;如果双方都有责任,就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这部分误工费。 要获得误工费赔偿,受害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所以,受害人要保留好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假条、单位的误工证明、工资流水等材料,以便主张自己的误工费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