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证人费用由谁承担?
我作为一起刑事案件的证人,收到了出庭作证的通知。但我担心作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没人管,比如交通费、住宿费啥的。我想知道在刑事诉讼里,像我这种证人产生的费用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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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费用的承担问题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证人费用这个概念。证人费用指的是证人在履行作证义务过程中,因为作证而产生的合理开销,比如往返的交通费、必要的住宿费、就餐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这意味着,在刑事诉讼里,证人因为作证产生的费用,不是由证人自己承担,也不是由当事人承担,而是由司法机关来负担。司法机关会从他们的业务经费里拿出这笔钱,而这笔业务经费是由同级政府财政来保障的。也就是说,政府财政为证人费用买单,以此来保障证人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履行作证义务。 对于有工作单位的证人来说,法律还特别保护了他们的工作权益。他们在作证期间,单位不能因为他们去作证就克扣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鼓励证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确保刑事诉讼能够顺利进行,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公平。所以,证人在履行作证义务时,不用担心费用和工作权益的问题,有明确的法律为他们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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