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由谁负担?


在法律层面,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负担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明确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概念。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指的是证人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为出庭而实际产生的必要开支,包括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就餐费用以及耽误工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费用负担的基本原则是由败诉方承担。这是因为败诉方往往是在案件中被判定为没有合理主张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的一方,让其承担证人出庭费用也是对其不当行为的一种合理约束。 具体来说,如果是当事人主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那么在证人出庭前,该当事人需要先把证人的相关费用垫付上。等到案件审理结束,确定了败诉方之后,垫付费用的当事人可以向败诉方去追偿这些费用。 要是当事人没有申请,而是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会先行垫付证人的费用。最后同样由败诉方来承担这笔费用。 此外,在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这意味着在刑事诉讼里,证人的费用主要由司法机关的业务经费来承担,并且证人不用担心因为作证而在工作单位受到经济损失。 总之,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负担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有不同的规定,民事案件以败诉方承担为原则,刑事诉讼则主要由司法机关业务经费保障,并且充分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