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般是由谁提出的?
我在一场官司里,法院已经开始执行判决了,但我觉得执行有问题。我不太清楚执行异议之诉 该由谁来提,是像我这样觉得执行有问题的当事人,还是其他人也能提呢?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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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提起的诉讼。 一般来说,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两类:
第一类是案外人。案外人就是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当案外人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时,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例如,法院要执行一套房子,而案外人主张自己才是这套房子的真正所有权人,就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类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就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一方。当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作出的中止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裁定不服,认为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时,也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比如申请执行 人申请执行债务人的一辆汽车,案外人提出异议称车是自己的,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此时申请执行人如果不服,就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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