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力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我想了解一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人进行刑事拘留,到底哪些部门或者人员有权力采取刑事拘留这个措施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展开


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是有权力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 同时,人民检察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有刑事拘留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也就是说,当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如果出现符合法定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它有权作出拘留的决定,但执行仍然要由公安机关来进行。 除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权力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这是因为刑事拘留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