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最近和别人谈合作,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出了点状况。对方好像在谈判时有隐瞒重要信息的情况,导致我可能会有损失。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讲,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得满足啥条件啊,我这情况能不能追究对方这个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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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缔约过失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为违背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合同缔结阶段,当事人为了缔结合同开始接触和磋商,此时便产生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也就是先合同义务。例如,要如实告知对方相关情况,不得隐瞒重要信息等。如果一方违反了这些义务,就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其次,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合理信赖而进行的准备工作所遭受的损失,比如为了签订合同而支出的费用、放弃其他交易机会的损失等。只有当存在实际的损失时,才可能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再次,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对方造成损害,仍然实施该行为;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对方造成损害,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最后,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对方的损失是由于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所直接导致的。如果损失与该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就不能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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