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是故意的吗?

我在和别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可能有一些失误导致对方有损失,不是故意这么做的。现在对方说我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我就想问问,缔约过失责任一定要是故意造成的吗,像我这种不是故意的情况,需不需要担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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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缔约过失责任并不一定必须是故意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签合同的这个阶段,因为一方没遵守诚实信用,让对方有了损失,那这一方就要负责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里面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通常是故意的情况,但第三种“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就不一定是故意的了。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比如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即使不是故意违反这些义务,只要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如,在谈判过程中,因为疏忽没有及时告知对方一些重要信息,导致对方做出错误决策并遭受损失,此时即便不是故意的,也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缔约过失责任并不局限于故意的行为,过失行为也可能引发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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