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够对自然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认定?
我家里有个亲戚,感觉行为举止不太正常,好像没办法清楚地辨认自己的行为。我想知道到底谁有权力来认定他是不是欠缺民事行为能力呢?是家里人自己判断,还是有专门的机构?我想了解这方面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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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给您解释一下民事行为能力这个概念。民事行为能力就是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单说就是能不能独立地做一些有法律效力的事儿。 能对自然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认定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里的利害关系人,通常是指与该自然人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利益关系的人,像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还有债权人等。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也就是说,这些利害关系人和有关组织没有直接认定的权力,而是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比如通过专业的鉴定、结合自然人的日常表现等多方面来综合判断,最终做出是否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属于何种欠缺程度(无民事行为能力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如果之后该成年人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还可以认定其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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