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等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从而向法院提起要求被告人进行赔偿的诉讼。这就好比有人偷了你的东西,你在追究他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能要求他把东西还回来或者赔偿相应的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被害人,就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打伤的那个人就可以作为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打人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一般是被害人的父母、监护人等。这是因为未成年人或者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能无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需要法定代理人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比如一个孩子在校园暴力事件中受伤,孩子的父母就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此外,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那么他的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例如在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死者的配偶、父母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为了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比如在一些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就会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回损失的财产。 总之,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被害人本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死亡时的近亲属以及在国家和集体财产受损时的人民检察院。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在犯罪行为中遭受损失的主体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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