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几类人犯罪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首先是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在心智方面尚未完全成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相对较弱,所以法律给予从轻处罚的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为主的原则。 其次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类精神病人虽然具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但由于其精神状态的特殊性,导致其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影响,所以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他们因为生理上的缺陷,在接受教育、了解社会规范等方面可能存在一定困难,进而对其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有一定影响,所以法律给予了从轻处罚的空间。 此外,对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有相关规定。还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主动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以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