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由什么人进行作废?

我之前和别人签了份合同,现在因为一些原因不想继续履行了,想把合同作废。但我不知道到底谁有权利来作废这份合同,是我自己就行,还是必须得和对方一起协商,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我特别想弄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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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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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作废,在法律上通常指的是合同的解除或无效宣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能够使合同作废的主体以及相关法律依据和情形。 首先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如果合同双方都觉得合同没必要继续履行了,经过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共同决定让合同作废。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来双方都发现市场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都不利,那么他们就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来解除这份合同。 其次是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这些情况下,符合条件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使合同作废。例如,甲向乙购买一批定制的设备,约定了交货时间,但乙到期后一直不交货,经甲多次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乙仍未交货,此时甲就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 另外,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可以判定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可撤销合同,如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出现这些法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它们来判定合同是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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