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哪些?


在我国,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那么,哪些人不得作为监护人呢?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都需要他人监护,显然无法承担监护职责。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限,也难以胜任监护工作。 其次,被依法剥夺监护权的人不得作为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当某人的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后,自然不能再担任监护人。 此外,有严重的品行问题,如存在虐待、遗弃、性侵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也不适合作为监护人。因为他们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监护制度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初衷,可能会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列举这类人不得作为监护人,但从监护制度的目的和精神来看,这类人显然不具备担任监护人的资格。 还有,因自身的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也不宜作为监护人。比如,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重大身体疾病,导致无法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或者经济极度困难,无法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等。 总之,确定监护人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被监护人的利益来进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