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我遇到了一起疑似诈骗的案子,不太清楚在审理这类诈骗案件时,法律具体是怎么应用的。比如对诈骗金额的认定、诈骗行为的界定等方面,想了解一下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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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相关的重要解释,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首先,对于诈骗罪的定义,简单来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解释明确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同的数额标准对应着不同的量刑幅度。 其次,关于诈骗未遂的情况。解释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再者,解释还提到了一些可以酌情从严惩处的情形。比如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等情况。同时,对于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最后,对于共同犯罪问题,如果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这一系列的规定为司法机关在审理诈骗案件时提供了详细且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司法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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