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律中规定哪些人不得提供担保?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涉及到担保环节。我不太清楚到底哪些人是不能提供担保的。担心如果找了不合适的人做担保,后续会有麻烦。想了解一下在法律规定里,明确不能提供担保的都有哪些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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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法律中,有不少主体是明确不得提供担保的。 首先,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国家机关主要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部门,其资金多为财政拨款,用于履行公共管理等职能,若随意为他人担保,可能会影响公共事务的正常运转,损害公共利益。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 其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这些主体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公益事业,如教育、医疗等。如果它们为他人提供担保,一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可能会影响到公益服务的正常开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 再者,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们的行为受企业法人的制约。不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这也是保障交易安全,避免因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随意担保给企业法人带来不可控风险。 另外,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不能提供担保。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他们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无法独立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担保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此有相关规定。 还有,自己生活无法自理,无收入来源者,不具备替他人还本付息能力的人不能为别人担保。因为担保的核心在于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能力承担债务,若自身没有收入来源和偿债能力,就无法实现担保的意义。 相关概念: 机关法人: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并因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像学校、幼儿园、医院、慈善组织等,它们设立的宗旨是为了公益事业,并非以盈利为主要目的。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企业法人为了在一定区域内开展业务而设立的派出机构,比如分公司等。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人内部承担不同职能的部门,像财务部、人事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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