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由谁来决定?
我想了解下,在实际情况里,如果涉及到刑事拘留,到底是哪个部门或者机构有权力做出这个决定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规则,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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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一种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在我国,有权决定刑事拘留的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形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也有权决定刑事拘留。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即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决定拘留。不过,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来执行拘留。总之,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来决定是否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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