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措施由谁决定?
我遇到一个事儿,听说有人被采取了留置措施,我就很好奇,这留置措施到底是由谁来决定的呢?是某个特定的部门,还是有一套复杂的流程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决定?我想弄清楚这里面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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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措施是在我国监察工作中使用的一项重要措施,下面将详细解释其决定主体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留置措施主要涉及监察机关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拥有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权力。具体而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当出现特定情形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这里所说的特定情形,依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在决定程序上,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则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这样严格的程序规定,是为了确保留置措施的正确使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留置措施的决定主体是监察机关,并且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这既保证了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也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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