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我最近涉及一个案子,发现办案人员和对方好像有点关系,我想申请他回避,但不知道该向谁提出申请,由谁来决定他是否回避呢?心里很是疑惑,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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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办案人员的回避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旨在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它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在民事诉讼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在行政诉讼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总的来说,不同类型的案件以及不同身份的办案人员,其回避决定主体是不同的。这一系列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透明,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在合法合规的环境下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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