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避需要由谁决定?


在探讨律师回避由谁决定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律师回避制度的基本概念。律师回避,简单来说,就是当律师在处理案件时,由于某些特定的关系或情形,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不能参与该案件的处理。 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因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等律所内部可以处理的情形需要回避,通常由律师事务所来决定。律所会根据相关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判断律师是否应该回避。比如在上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提到的同所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等情况,律所就可以依据规定做出律师回避的决定。 然而,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涉及到司法程序方面的回避问题,例如律师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司法公正,此时就需要由法院来决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律师是否需要回避。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虽然该条是针对审判人员的回避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律师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法院也会参照类似原则进行处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综上所述,律师回避的决定主体要根据具体的情形来确定,可能是律师事务所,也可能是法院。在遇到律师回避问题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应的主体提出申请,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