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关由谁来确定?
我最近遇到一个纠纷,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但我不知道这个鉴定机关该由谁来确定。是我自己选,还是对方选,还是有其他的方式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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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事务中,鉴定机关的确定方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关乎到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不同情况下鉴定机关的确定方式。 首先,在诉讼活动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例如在一个民事侵权案件中,涉及到对受损物品的价值鉴定,原被告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确定一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来指定鉴定机关。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鉴定过程的公正性,避免一方当事人自行选择鉴定机关可能带来的偏向性。 其次,在一些非诉讼的行政程序中,比如在工伤认定程序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这里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是法定的鉴定机关,由其来组织相关的鉴定工作。这是行政程序中基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和规范行政行为的需要而设定的鉴定机关确定方式。 此外,在一些行业领域,也有特定的鉴定机关确定规则。比如在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方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能会有相关的规定,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这些检测机构通常需要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专业水平。 总之,鉴定机关的确定方式是多样的,不同的法律场景有不同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确定合适的鉴定机关,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和鉴定结果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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