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是一名税务工作人员,最近工作中接触到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这种情况,不太清楚达到什么样的程度会被立案。想了解一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立案标准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心里好有个底,避免在工作中出现类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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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款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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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规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这意味着,如果税务人员因为徇私舞弊的行为,导致国家应收的税款少收或者不收,累计起来达到了10万元,就会达到立案标准。比如说,税务人员甲为了照顾某企业,多次不征该企业的部分税款,经过一段时间后,累计不征的税款达到了10万元,此时就可能涉嫌此罪。 二是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也就是说,即便不是直接的税务人员实施该行为,而是上级主管部门指使税务人员这么做,只要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也会被立案追诉。 三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这里即便不征、少征的税款没有达到10万元,但是如果税务人员存在索要贿赂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比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也会被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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