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伤残由谁来认定?
我遭遇了医疗事故,身体出现了伤残情况。现在我不知道该找谁来对我的伤残情况进行认定,是医院自己,还是有专门的机构呢?我想了解具体由谁来认定医疗事故的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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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伤残认定是确定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程度的重要环节。在我国,医疗事故的伤残认定并非由某一方随意进行,而是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这里提到的医学会,是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的组织。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首次医疗事故伤残认定是由上述提到的市级或县级地方医学会来进行。如果医患双方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机构本身不能自行认定医疗事故伤残。因为其与医疗事故存在利害关系,自行认定缺乏公正性和客观性。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事故伤残认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让患者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和后续的治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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