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裁定送达由谁执行?
我有个官司,法院裁定追加了被执行人。现在我就想知道,这个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送达工作到底是由谁来负责执行呢?是法院的执行庭,还是有其他的规定?有没有懂这方面法律的朋友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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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追加被执行人裁定送达的执行主体是一个重要且明确的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相关的基本概念。追加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原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增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义务的行为。而裁定送达则是将法院作出的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告知相关当事人的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在实际操作中,追加被执行人裁定送达的执行工作通常是由负责该执行案件的法院执行机构来承担。这是因为执行机构是专门负责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的部门,其职责就是保障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包括将相关裁定准确、及时地送达给当事人。 法院执行机构在送达裁定的过程中,需要遵循法定的送达程序。送达方式有多种,比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直接送达是最常见的方式,执行员会直接将裁定文书交给受送达人。如果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行员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在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见证下,把裁定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对于一些难以直接送达的情况,执行机构还可以选择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等方式。 委托送达是指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邮寄送达则是通过邮政部门将裁定文书寄给受送达人;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法院会通过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的方式来送达裁定。总之,追加被执行人裁定送达由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并且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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