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由谁行使?
我在和别人的交易中涉及到了选择之债,现在不知道这个选择权 到底归谁。合同里也没明确说,我和对方都觉得自己该有选择权,这让我很困扰,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讲,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究竟是由谁来行使的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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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当事人在履行时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标的来履行的债。在这种债的关系中,选择权的归属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权的归属。也就是说,如果在签订涉及选择之债的合同的时候,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选择权归哪一方,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来,拥有选择权的一方可以在多个标的中进行选择。比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可以在交付A产品或者B产品中选择其一履行债务,这里甲就拥有选择权。
要是合同中没有约定选择权归属,那么法律规定选择权属于债务人。这是因为债务的履行最终是由债务人来完成的,赋予债务人选择权可以让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更合适的履行方式。例如,丙要向丁交付货物,合同里没说选择权归谁,那么丙作为债务人就有权在几种可供选择的货物中进行选择。
不过,如果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就会转移至对方。比如,合同约定戊有选择权,且规定了选择的期限,但戊到期没选,己催告后戊在合理时间还是没选,这时选择权就从戊转移到己了。
另外,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依照相应的规定、约定或者习惯来确定选择权的归属。总之,对于选择之债选择权的行使,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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