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人是谁?


合同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在合同成立后因出现法定事由,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当合同存在一些法定的问题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让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人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为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订立了合同。比如,把价值100万的古董当成10万的普通物品签订了买卖合同,这种情况下,产生误解的当事人就有权利行使撤销权。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举例来说,如果卖家故意隐瞒商品的重大瑕疵,买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购买合同,那么买家就是受欺诈方,有权利行使合同撤销权。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中介欺骗买家说房子没有质量问题,卖家知道中介的这种欺诈行为却不告知买家,买家发现后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有人威胁对方不签订合同就伤害其家人,受胁迫签订合同的一方就有权利行使撤销权。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在对方急需用钱时,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对方的贵重物品,明显不公平,受损害方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综上所述,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人主要是因重大误解、受欺诈、受胁迫以及处于显失公平情况中的受损害方等这些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他们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内,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来行使合同撤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