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离婚时三个孩子归谁抚养?
我正面临因家暴而离婚的情况,现在特别纠结三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我想知道在这种有家暴情况的离婚案子里,法院到底会怎么判定孩子跟谁生活,是肯定会判给没家暴的一方,还是会有其他情况,想了解具体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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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因家暴导致离婚且涉及三个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首先要明确,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 法院在判定抚养权归属时,会将家庭暴力行为视为关键考虑因素 ,通常会倾向于把孩子判给没有家庭暴力历史的一方。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会对未成年儿童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会衡量多个具体因素: 一是孩子的人身安全及幸福感受。法院重点关注孩子在新环境中的人身安全保障和幸福感。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对孩子身心造成潜在伤害的风险,一般倾向于不让孩子和实施家暴方共同生活。 二是孩子的个人意愿。对于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法院会尊重并考虑他们的个人意愿。如果孩子明确表示希望跟随某一方生活,法院会将此意愿纳入判决考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 三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法院会全面评估父母双方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包括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教育水准等方面,目的是让孩子在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和谐环境中成长。 具体来说,如果有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总之,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出发点来判定三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相关概念: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就是法院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事务时,会从各个方面考量,做出对未成年人成长最有利的决定,比如保障孩子生活稳定、身心健康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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