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荒山补偿款应该归谁?


在探讨征地荒山补偿款归谁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角度,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荒山的所有权归属。一般情况下,荒山大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就从法律层面确定了荒山在通常情况下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村集体。既然荒山所有权归集体,那么在征收时,土地补偿费原则上也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因为征收行为使得集体丧失了对荒山的所有权,所以这部分补偿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灭失的一种补偿。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村民对荒山进行了开垦等开发利用,情况就会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如果村民通过合法的承包程序获得了荒山的承包经营权,并在承包期内对荒山进行了合理的开发和利用,比如植树造林、改良土壤等,那么在征收时,除了土地补偿费归集体外,对于承包人因承包荒山而投入的成本、因征收导致的预期收益损失等,承包人是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的。这些补偿可能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例如,承包人在荒山上种植了树木,这些树木作为地上附着物,其补偿款应归承包人所有。此外,如果村民只是自行开垦荒山,并未与集体签订合法的承包合同,虽然这种开垦行为可能使荒山得到了一定的利用,但在法律上其权益的保障相对有限。不过,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集体在分配补偿款时,也应考虑村民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的补偿。总之,征地荒山补偿款的归属需要综合考虑荒山的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以及村民的实际投入等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