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互换耕种后,土地征收补偿款该归谁?


在探讨承包土地互换耕种后土地征收补偿款归属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首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简单来说,这就是农民对自己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国家在征收土地时,给予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经济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这意味着,只要互换双方是出于自愿,并且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这种互换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双方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向发包方备案,那么从法律层面上讲,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发生了转移。也就是说,原来的承包方对互换出去的土地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而对换进来的土地拥有了合法的承包经营权。 在土地被征收时,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归属就应当以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依据。即拥有互换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方,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例如,甲和乙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甲将自己的A地块与乙的B地块进行了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之后B地块被征收,那么乙就不能再主张A地块的征收补偿款,而甲则有权获得B地块的征收补偿款。 然而,如果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互换土地耕种,没有进行备案,这种情况下虽然互换行为可能在双方之间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在涉及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时,可能会引发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互换的时间长短、双方是否实际履行了互换义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归属等,来确定补偿款的分配。 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说,谁在土地上种植了青苗或者建造了附着物,这部分补偿款就归谁。比如,甲在互换后的土地上种植了庄稼,那么庄稼的青苗补偿费就应该归甲所有。 承包土地互换耕种后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关键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合法转移。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在进行土地互换时,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协议,并向发包方备案,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在遇到土地征收等情况时,才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