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公房使用权具体会判给谁?


在夫妻离婚时,公房使用权的归属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下“公房使用权”,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对国家或单位所有的房屋拥有使用的权利,但没有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为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在判定公房使用权归属时,会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双方均有权要求承租该公房。这是因为在较长时间的婚姻关系中,双方可能都对该公房的使用和维护有一定的贡献。例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了房屋的修缮费用等。 其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这种情况下双方也都有承租权。因为双方同属单位职工,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政策等方面可能具有平等的权益。 其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双方也都有权承租。这里体现了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承担经济责任,所以对于因共同偿还借款而关联的公房使用权,双方都应享有权利。 其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毫无疑问双方都有承租权。这是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权益。 其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双方也都有承租权。因为拆迁后的新承租权与原承租权有一定的关联性,且在婚姻期间发生,所以双方都有相应权益。 此外,法院在具体判决时,还会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以及照顾无过错一方等原则。比如,如果一方身体残疾,生活存在较大困难,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将公房使用权判给这一方,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居住需求。总之,公房使用权的判决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以公平合理地解决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居住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