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决定权属于谁?
我家孩子刚出生,家里人对于孩子跟谁姓、叫什么名字意见分歧很大。我想让孩子跟我姓,可孩子爸爸不同意,说孩子应该跟他姓。我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来说,姓名决定权到底属于谁,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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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决定权是指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一个人有权利给自己取名字。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由于其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姓名决定权通常由其监护人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所以在孩子未成年时,一般是父母来决定孩子的姓名。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双方通常会共同协商确定孩子的姓名,这样更能体现对孩子权益的尊重以及家庭的平等民主。比如一个刚出生的婴儿,其父母会综合考虑家族文化、个人喜好等因素来为孩子取名。 而当自然人成年之后,即年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此时,他们就拥有了完全自主的姓名决定权。成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更改姓名,以及更改为何种姓名。例如,有的人因为个人喜好、宗教信仰等原因,想要更改自己的姓名,只要符合相关的法律程序,就可以进行更改。 不过,姓名的决定和更改也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同时,姓名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比如不能使用侮辱性、违背社会道德的字词作为姓名。总之,姓名决定权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归属,并且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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