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谁享有撤销权?


在探讨无效合同谁享有撤销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指的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因为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况,合同就是无效的。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从法律上来说,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的,它不存在撤销的问题,因为它从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需要通过撤销来使其失去效力。对于无效合同,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 而对于可撤销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简单来说,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一般由受损害方、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或者基于重大误解的行为人等享有。这些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如果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会消灭。所以,一定要明确区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才能准确判断谁有什么样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