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破产第一债权人是谁?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我想了解一下按照《民法典》规定,破产后的第一债权人是谁呢?我想知道在债务清偿顺序里排在最前面的债权人类型,这样心里也能有个底,不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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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中破产第一债权人是谁之前,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关于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定并不在《民法典》中,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里。《民法典》是一部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综合性法典,它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并不涉及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清偿顺序这类程序性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首先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一顺序的债权人可以说是在破产程序中处于较为优先的地位,也就是大家通常理解的‘第一债权人’类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职工的权益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生存和基本生活保障,保障职工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用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行,税款则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所以也给予了较高的清偿顺位。 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以及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等。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比例分配。 总之,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第一债权人主要指的是企业所欠职工相关权益的权利人,这是由《企业破产法》为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和社会稳定所作出的法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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